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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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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兼并收购兼并收购 → 企业并购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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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并购的含义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03 20:35:20 阅读次数: 278
企业并购(M&A),即企业之间的合并与收购行为。企业合并(Merger)是指两家或更多的独立企业合并组成一家公司,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更多的公司。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合并可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被吸收的公司解散,称为吸收合并。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合并各方解散,称为新设合并。收购(Acquisition)是企业通过现金或股权方式收购其他企业产权的交易行为。合并与收购两者密不可分,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界定了企业产权交易行为。合并以导致一方或双方丧失法人资格为特征。收购以用产权交易行为的方式(现金或股权收购)取得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权力为特征。由于在运作中它们的联系远远超过其区别,所以兼并、合并与收购常作为同义词一起使用,统称为“购并”或“并购”,泛指在市场机制作用下企业为了获得其他企业的控制权而进行的产权交易活动。企业并购的直接目的是并购方为了获取被并购企业一定数量的产权和主要控制权,或全部产权和完全控制权。企业并购是市场竞争的结果,是企业资本运营的重用方式,是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产业结构的调整、升级的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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