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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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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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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逃债清算义务人担责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03 21:14:49 阅读次数: 268

  实践中一些企业故意遣散员工、转移账册,借所谓人去楼空逃避债务,使债权人求债无门,现在无法实现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人民法院受理上述破产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追收债务人财产;如果债务人的有关人员不履行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可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其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起诉请求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按照法律规定,在进行破产清算过程中,如果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破产法的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债务人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债务人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或者造成损失,有关权利人可以起诉要求清算义务人承担偿还责任。

  这一司法解释的出台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堵住这些债务人恶意逃债之路,迫使他们自觉回归到依法清算、依法了结既有法律关系、依法“死亡”的正途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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