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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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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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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强制执行而发生的股份转让问题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2-22 14:48:23 阅读次数: 319

因法院强制执行而发生的股份转让问题

  股权的强制执行,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并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对被申请执行人作为股东在其他公司持有的股份或出资所采取的一种强制转让措施(参考文献:郭小玲:《析强制执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可行性与必要性》,发表于2003年6月8日《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7月8日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4条第2款规定:“对被执行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被冻结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人民法院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征得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后,予以拍卖、变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投资权益或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不影响执行”。该司法解释,明确地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列为强制执行的标的,也成为法院执行工作的重要依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通过取消公司设立、强制抽回出资、解散公司或强制转让等方式来实现执行目的,但前三种执行方式,或者违反了公司法的有关原则和规定,或者有损于其他股东权益和公司发展,因此较为可行的方式应当是股份的强制转让(参考文献:张韬、魏青松、季俊东:《试论对公司股权的强制执行》,《中国法学》 1996年第2期)。但是由于股权转让可能涉及到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以及新股东的加入问题,因此出于体现有限责任公司人资两合性特点和维护公司利益的考虑,应给其他股东一个合理的考虑期限以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兼顾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原有股东利益两方面的保护,以体现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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