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市场化进程的加快,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商业贿赂在一些行业、领域滋生蔓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交易规则,诱发腐败行为和经济犯罪,毒化社会风气,损害投资环境,成为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的一大公害。全面分析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特点、危害性及产生的原因,提出一系列切实可行的预防和治理商业贿赂犯罪的对策,为预防与惩治腐败,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商业贿赂 现状 原因 对策
商业贿赂犯罪是一种新型的严重的经济犯罪,它是指经营者以非法获利和取得竞争优势为目的,在经济交往活动中,违反法律规定,索取、收受或支付他人财物等不正当利益以及充当媒介、促成前行为,危害正当竞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近几年来,商业贿赂犯罪日益猖獗,严重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腐蚀了商业道德,败坏了社会风气,已经成为社会的一大毒瘤。为了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了有效地规制和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笔者拟从犯罪学的角度进行深入探讨,分析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原因,从而提出若干切实可行的防治对策。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现状及其特点
据统计,2006年1—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商业贿赂案件9582件,涉案金额15亿元,主要集中在工程建设、医药购销、资源开发和土地出让等领域。今年1—7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工程建设领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608件,占商业贿赂犯罪案件总数的26.31%。今年以来,全国工商机关共查结商业贿赂案件1722件。①据统计从去年至今,新疆检察机关共立案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121件123人,医疗系统涉嫌商业贿赂犯罪案件56件58人,2006年,新疆乌鲁木齐地区工商系统共查处商业贿赂案件378件,案值高达1.26亿元,罚没款1320.65万元,案件涉及医药购销、工程建设、资源开发、银行信贷、教育、出版发行、石油和电力领域。2006年1月—3月,全区共查出商业贿赂案件603件,涉案金额 2.145亿元,其中各级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立案查处311件,涉案金额9000余万元,给与党纪政纪处分的575人,移送司法机关131人。涉案人员中,地厅级干部3人,县处级干部70人。②
以上数据可谓触目惊心,当前商业贿赂犯罪几乎存在于国民经济每个行业之中,其中尤其以金融信贷、设备租赁、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资源开发、经销以及行政审批等领域较为突出。在许多行业,商业贿赂已成“行规”和企业运行的潜规则,从业者身不由己陷入“非道德”恶性竞争的环境。笔者通过对近年来立案查处的商业贿赂案件的分析,发现此类案件呈现以下特点:
(一)、商业贿赂犯罪的特点
1、犯罪金额大,职务犯罪现象突出。
官商勾结、权钱交易,领导干部商业受贿突出,大案要案频发,受贿者占有欲望强烈,来者不拒,行贿者在巨大的物质利益诱惑下,出手“阔绰”,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使一批掌握重权者纷纷落马。发生在新疆的典型案件有:新疆乌鲁木齐自治区纪委查处的原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矿产勘查处处长李春明受贿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共受贿人民币191.22万元和来源不明的价值人民币250.73万元财物以及美金1.53万元;原乌鲁木齐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党工委副书记(副厅级)苏宇重大受贿案,共受贿价值人民币55.22万元,美金1.4万元。③
2、商业贿赂犯罪具有明显的行业、领域特点极其广泛性。
从全国范围来看,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短缺、垄断程度高、市场竞争激烈、管理不够规范的部门、行业和领域,往往容易成为商业贿赂的高发部位。检察机关查办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中,有四分之三集中在中央确定的六个重点领域和9个方面,仅工程建设等六大领域就占了62.2%。④过去商业犯罪多发生在企业等经济部门,而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已向权力容易商品化的部门不断蔓延,以往较少发生贿赂犯罪的教育、农业等部门,此类犯罪也在不断增多,且已经渗透到经济领域的各个环节,犯罪领域日益趋向广泛化。
3、窝案、串案现象突出。
商业贿赂犯罪多头行贿、受贿较为普遍,有些案件涉及多个地区、部门和环节,往往查出一案带出一窝、一串。像基建工程和药品购销中,受贿者一查一大串,一挖一大窝,从领导到与之相关的办事员,从院长到医生,无一“幸免”。
4、犯罪形式多样化,犯罪手段具有隐蔽性和间接性,查处难度大。
商业贿赂犯罪形式,既有内部勾结,又有内外勾结的情况。多利用逢年过节之际或办红白喜事,打着“礼尚往来”的幌子,给予或收受重金厚礼。并且多采取“一对一”的方式进行,作案时一般没有第三人在场,外人很难知悉内情,而行受贿双方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往往共同隐瞒相关情况。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除传统的帐外暗中给予“回扣”的方式外,近年来逐渐出现了给付技术服务费、咨询费、顾问费、外出考察、赞助业内研讨会等貌似合法的形式,而直接用现金收买他人的手段日趋减少,大多行为人改之以间接模式,行贿人、受贿人各自开设关联公司进行操作,会计账目同步做平、不漏痕迹。这些都给发现和突破此类案件带来很大的困难。
5、犯罪行为具有关联性、相关性、趋于合伙化。
当前商业贿赂合伙化和集团化成为发展趋势。基于利益的相关性,各个商业贿赂主体结成攻守联盟,共同维护彼此的共同利益,即行贿人为达到目的,在一个行业或一个单位中,疏通各个部门、各个环节,形成商业受贿犯罪单个存在、群体相连、各自为阵、心照不宣的局面,这势必增加了案件的查处难度。
(二)、商业贿赂犯罪的危害
1、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包括经营秩序、交易秩序、管理秩序、竞争秩序等,其核心是诚信。商业贿赂违背了市场价值规律和市场竞争规律,使交易的天平向行贿者一方倾斜,严重影响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生产技术、服务水平的提高以及产业结构的提升。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商业贿赂已成为参与竞争企业运行的“潜规则”。面对这样的“潜规则”,企业无力对抗,为了避免在竞争中失去市场机会和份额,一些企业迫于无奈,不情愿地选择了屈从,从而使得商业贿赂在市场竞争中愈演愈烈。这种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破坏了公平交易的秩序,使守法者蒙受其害,诚信遭到践踏。商业贿赂犯罪极大地阻挠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危害国家财税体制;恶化投资环境,影响外资流入;阻碍市场化改革,拖累经济活力,严重破坏对外开放政策的实施。
2、严重降低执政党威信、损害执政党形象、影响执政党地位。
执政党的党风建设是关系到国家生死存亡的大事,党能否保持清正廉洁的形象,直接关系到它的威性、地位和政府机关的工作效率。如果放任商业贿赂犯罪横行,导致人民群众对党的信任感下降,经济倒退或者崩溃,势必造成社会动荡,危及国家安全和稳定。商业贿赂犯罪中有相当数量是党政领导干部,它所造成的危害性是显而易见的:一是使执政党威性下降,地位动摇。二是使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产生对立情绪。三是诱发社会动乱。因为商业贿赂的受益者是腐败的政府官员和不法商家,它使一些人暴富,而最终买单者是社会普通民众。这势必加剧贫富分化,使普通民众创业和谋生过程变得艰难。如果商业贿赂长期得不到根治,普通民众必然会将指责的矛头由不法经营者,个别腐败分子转向政府和执政党,就会激发出人民群众同党和政府的对立情绪。人们对于政府和执政党的政策将不再信任,政府的公信力必然会被削弱,执政党在人民中的良好形象也将被破坏。当执政党地位降低,人民群众同执政党的对立情绪发展到一定程度,遇到合适的气候和土壤,这种积聚已久的怒气、怨气就极有可能酝酿成一场足以动摇现存政权和体制的社会动乱。
3、危害职业道德和行业风气、滋生多种违法犯罪行为。
商业贿赂的存在,必然诱发社会成员的私欲,长期收受商业贿赂使受贿人利欲熏心,丧失职业同情心,职业道德必然受到侵蚀,于是就发生了大量医生、教师和学校管理人员、人民警察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商业贿赂一旦盛行,整个行业都将陷入其中,行业中人人都不得不屈从于潜规则,行业不正之风必然兴起。医生、教师、警察等职业人员丧失职业道德以私废公,导致广大的普通民众成为了被盘剥者,这些被盘剥者不能自保必然对社会产生偏见,造成社会戾气。同时商业贿赂的盛行也成为了滋生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温床。商业贿赂使其他违法、犯罪行为能够得逞,如为窃取其他企业的商业秘密而贿赂对方技术人员,为骗取银行贷款而贿赂银行工作人员,为逃税而贿赂税务官员。在这些情况下,其谋取利益的行为本身就是非法的,而通过商业贿赂可以让这些违法犯罪行为得以实现。商业贿赂行为被法律所禁止,因此,违法者进行商业贿赂通常在暗中进行。为掩盖行贿,行贿者可能会将贿金以各种合法名义在成本中列支;受贿单位可能另立账簿,设立小金库;个人受贿者会暗中收受贿金而不申报。因此,商业贿赂行为往往引发做假帐、逃税等“下游”违法、犯罪行为。政府官员受贿后,往往会想方设法把贿金变成合法收入,这就引发了洗钱犯罪行为。同时,不法分子通过商业贿赂能与腐败官员结成牢固的同盟关系。借助官方的保护,不法分子的违法犯罪就会肆无忌惮,特别是当不法分子贿赂的官员是地方要员,或贿赂了多个部门的官员时,违法者更可得到多方面的保护。更严重的是,有了关系网的保护,还会形成商匪合一,产生黑社会经济,实施黑社会性质犯罪。
二、商业贿赂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文化原因
权力和金钱之间的互相依赖、互相吸引、互相利用构成了贿赂犯罪的最本质特征。中国历史的文化精神中,有不少精神文化糟粕制约着民族素质的提高,成为滋生腐败社会风气的“养分”,对于现实商业贿赂犯罪心理形成具有潜在的影响。比如:中国老百姓的善良忍耐、不与官争的传统心态即明知“官”有劣迹而不敢、不愿举报,甚至不敢、不愿作证等传统容忍心态,使得不少“官”在以权谋私、索贿受贿时敢于无所顾忌、恣意妄为;“金钱万能”、“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等西方腐朽思想严重侵蚀国家公职人员队伍,相当数量掌有实权的党员领导干部,基本职业道德沦落、理想信念动摇、思想蜕变,行政管理权力变成了可以用金钱来度量的特殊商品,唯利试图成为某些掌权者的“信条”;当前在我国经济落后、人均收入较低的实际情况下不少人盲目追求西方社会的消费水平,向往西方的生活方式,受贪图享乐,热衷奢侈豪华生活的“高消费”的观念影响,有了钱后恣意挥霍浪费、斗富摆阔,出现了令人忧虑的奢侈挥霍之风。中国社会随着社会交往的扩大化、复杂化,昔日基于地缘、亲缘上的人情关系不得不借助行贿等手段来维持,同时这种传统的关系文化又为贿赂行为蒙上了人情往来的面纱。中国社会公众的诚信意识缺乏,诚实文化不浓,导致不少企业在追逐物质利益原则上太过度化,功利主义泛滥,丢弃了为人立世的精神支柱,完全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市场规则,使的商业贿赂行为频频发生。
(二)经济原因
1、竞争机制存在缺陷。企业与其他的经济组织的财产权在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渐得到确立。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初步形成了市场竞争的格局。由于每个经济主体有着自己的独立经济利益,在竞争中,不良经营者就会在运用其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同时实施商业贿赂,争取交易机会和交易条件;我国现有的市场体系发育还不成熟。由于管理经验不足,行政干预经济的现象依然存在,特别是在原料和辅助材料短缺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为了获得行政支持、项目或物资,采取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非法利润,扰乱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我国多种经济成份并存,有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没有固定供销渠道,在原料供不应求的情况下,采取行贿手段获得物资供应;有的为了推销商品或服务,也通过贿赂采购人员或服务对象的方式,争取交易机会。
2、企业对政府及其政策的依赖性过强。很多企业缺乏通过金融市场融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更多的依赖政府的优惠政策,有“等、靠、要”的思想,习惯于依赖政府的保护,以曾为国家上缴过很多利税而要求政府追加投入资本或减税让利。更为常见的是企业通过“游说”或商业贿赂,要求政府干预银行,迫使银行对不符合经营规定的企业发放贷款或实行优惠的贷款条件。
3、某些行业的垄断性,是当前商业贿赂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垄断性行业业务上的高度专业性,是其任意施展权力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限制竞争的一道屏障,由于这道屏障,阻隔了外界对这个行业的了解。它给工商部门调查取证带来了极大的难处;其业务上的专业性和管理上的不透明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和举报投诉的意识,从而削弱了行政执法的力度。
(三)社会原因
1、社会监督制约软弱无力。商业贿赂犯罪多发生在一些高度垄断行业,经济资源由少数人员掌控,而对这些人员的监督往往形同虚设,主要表现为:一是对垄断行业和部门“一把手”监督不到位。许多商业贿赂犯罪的涉案人员是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尤其是一些窝案串案,说明目前对垄断行业或部门“一把手”监督不到位的情况比较普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不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即领导班子议事规则,由领导班子集体做出决定,而是“一把手”个人说了算。二是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权力行使监督不到位。有的单位或部门对资金的运行或大宗交易监督缺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大肆受贿;对国有资产和金融监管不力,造成管理部门人员大肆受贿,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三是监督主体作用发挥不够,监督的整体效能不高。各行业、各部门内部的纪检机关以及检察、公安等部门都有监督、查处商业贿赂的职责,但相互间沟通、联络协调机制尚不完善,难以形成监督合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监督的力度,客观上给商业贿赂犯罪提供了空间。
2、社会自律机制不健全。社会自律机制是指行业自律,它是建立健全自律机制的关键所在。即行业协会通过制定自律规则或自律公约,约束和监督会员行为,防范和惩戒会员违规行为。目前,我国的行业自律机制处于缺位状况,行业自律组织面临的内外问题使得它难以开展工作,不能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管理功能。商业贿赂与缺乏行业自律机制有很大关系。
(四)制度原因
1、相关制度设计的不合理,是权力对市场经济规则粗暴干涉所导致的运行不畅。比如医药界,商业贿赂之所以极其盛行,就在于当前的制度设计不合理,导致医生处方权的寻租空间过大,那些靠“回扣”生存的所谓“医药代表”才会应运而生。
2、制度建设尚不健全。一是行政审批制度存在漏洞。有些行政机关、企业的政务公开、厂务公开被表面化、形式化,重大事项的决定往往还是一个人说了算,大额度资金使用仍然实行“一支笔”,有些单位、部门财务管理没有透明度,民主理财流于形式。政务公开、厂务公开流于形式。二是财务制度落实不到位。目前,财务管理无章可循的情况已不多见,但相当一部分单位有章不循的现象却相当普遍。一些单位内部财务制度松弛,管理混乱,为贿赂犯罪提供了温床。三是工程建设招投标、土地使用权转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制度等不完善、不落实,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
(五)法制原因
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目前,商业贿赂向多行业、多领域蔓延,形式也越来越多样,而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却存在不足,主要有:一是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范围过窄,尽管《刑法修正案(六)》对主体进行了扩充,但仍显不够全面;二是立法上重视对公有制经济的保护,而忽视对非公有制经济的保护;三是“贿赂” 内容仅限于财物,过于单一,致使一些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犯罪难以被追究;四是附加刑的设置存在缺陷,如罚金刑地位之缺失与资格刑功能之错位;五是我国反商业贿赂犯罪的立法缺乏系统性,致使商业贿赂犯罪的构成要件界定不清;六是缺少统一的反商业贿赂法;七是对商业贿赂的行政制裁力度不够;八是公司、企业人员贿赂犯罪仅仅包括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和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由于立法的缺陷,使得更多的商业贿赂犯罪行为乘虚而入、肆无忌惮。
三、商业贿赂犯罪的防治对策
(一)从源头上遏制商业贿赂犯罪。
首先,要进一步推进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清理和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行政行为,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政府投资责任追究制度,健全投资监管体系和国有资产监管制度;推进行业协会、商会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企业自律,推动企业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其次、要建立严格的市场准入与退出制度,建立与完善市场主体的信用档案体系,建立健全商业贿赂高发领域的行政监管体系。最后、要营造清廉文化。在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营造健康的企业文化对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非常重要,清廉文化是法制的需求,是诚信政府的需要,是健康经济运行的保证,是遏制商业贿赂犯罪的 “治本之策”。
(二)加强宣传教育,构建防止商业贿赂犯罪的思想道德防线。
要充分利用电视台、广播、报纸、网站等媒体,曝光典型商业贿赂案件,广泛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对商业贿赂严重性和危害性的认识,加强警示教育。同时,结合“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教育、党员先进性教育、理想信念教育、权力观教育、法制教育和典型案件警示教育等,使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坚定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加强政治学习和党性修养,加强世界观的改造,牢记党的宗旨,用好手中的权力。
(三)深化改革,合理配置权力。实行权力的分解和制衡,避免权力过份集中,使各个岗位、各项职权之间相互制约、互相监督。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强化对权力的约束,使权力在各种规章制度的约束下正常运行,预防和减少商业贿赂犯罪的发生。
(四)要建立统一的执法体系,完善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为了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秩序,当务之急是要统一执法体系,防止出现执法空挡;要赋予执法机关合理的调查权力,以加强对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针对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医疗卫生、建筑、电信、金融等热点领域和部门中存在的商业贿赂问题依法进行专项重点治理。要进一步突出加大对商业贿赂的经济处罚力度,以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最终从经济上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