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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维高律师
  邹维高(TEL:18605317173)
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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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邹维高,专职律师,十余年律师执业经历。主攻刑事辩护与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离婚继承,房产开发、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公司业务、涉外业务等纠纷。   由于长时间的刑事辩护工作经历,使邹维高律师深谙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公诉、审判流程,在辩护与代理中,能够结合辩护的经验,寻找到能够最大可能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达到最有利于被告人诉讼结果的辩护思路。尤其擅长在职务犯罪(贪污、贿赂、渎职等)、经济犯罪(职务侵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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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整理制度
来源: 互联网转载 作者:未知 发表日期: 2013-11-03 20:34:06 阅读次数: 282

公司重整制度首创于英国,称为公司整理制度。后来,传至美国、日本、韩国、我国台湾地区等。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地区继和解制度之后建立的防止大企业破产的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本文通过介绍韩国的公司整理制度,建议我国尽早引进公司重整制度,减少大公司破产的比例,稳定社会经济生活。 一、公司重整制度的含义及社会意义 公司重整是指在公司无力清偿债务时为防止公司破产,在法院的干预下,实现债务调整和公司整理,使公司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制度。当公司的财产不能清算到期债务的时候,应进入破产程序。虽其资产多于债务,但由于流动资金的比重小,不能即时清偿,而只能处分、变卖公司财产,从而导致企业的不能维持。但是,从公司的状况来看,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也许是暂时的现象,而仍然强求破产或解散,对公司关系人及全体社会可能带来更大的损失。对那些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有经济重建意义的公司,有必要在法院的监督之下,调整债权人、股东及其他公司关系人的利害关系,进行重建。 破产制度主要是为了解决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债务时,如何把它的有限财产公平地向全体债权人清偿的制度。但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发展,人们发现债务人的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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